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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化学品清静管理条例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
第591号

  《危险化学品清静管理条例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聚会修订通过,现将修订后的《危险化学品清静管理条例》宣布,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       总理  温家宝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二○逐一年三月二日

危险化学品清静管理条例

(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宣布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聚会修订通过)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

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议》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聚会通过,现予宣布,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。

总理  李克强

  2013年12月7日

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则的决议

将《危险化学品清静管理条例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“铁路主管部分认真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清静管理,认真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、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清静管理”修改为“铁路羁系部分认真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清静管理” 。

本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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